判決指出,林哲凌2016年底補選當選口湖鄉長後,地方陸續推動太陽能光電案場。
其中,海神光能公司規劃在口湖鄉設置「漁電共生」水產養殖結合太陽能光電系統,須取得鄉公所核發建照及開工許可。2020年8月,業者透過黃姓土地開發業者與林哲凌會面,林當場表示「我要拿會合理的拿」,並透過黃女向業者索賄500萬元。
雙方討價還價後,賄款降為400萬元,約定分三期付款。黃女取得款項後全數轉交林哲凌,而鄉公所隨即於同年8月24日核發建照、9月10日批准開工,工程順利推進。
法院認定,林哲凌確實利用職務影響審查程序,使業者為避免遭刁難而給付賄款,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除海神光能案外,永鑫能源公司2017年在口湖鄉興建太陽能發電系統時,因遭漁民抗爭阻擋施工,業者希望工程順利進行,透過同一名黃姓業者與林哲凌協調。
林哲凌指示黃女與業者簽訂虛偽工程顧問委任合約,金額385萬元,再由財務人員開立不實發票供公司核銷。永鑫公司匯款後,黃女提領350萬元現金,透過林哲凌轉交漁民作為補償,其餘35萬元則作為相關稅務與手續費用。法院認為,此舉屬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已違反商業會計法。
林哲凌審理期間否認收賄,辯稱自己僅居間協調漁民補償,400萬元是土地開發仲介佣金或分潤,並非賄款。
但法院認定,他身為鄉長領取國家俸給,本應以地方福祉為先,卻利用公權力向廠商索賄,使業者須負擔額外成本,甚至可能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嚴重破壞人民對政府機關的信賴。
一、二審均認為林哲凌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量刑並無不當。最高法院審酌後認定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林哲凌曾任2屆口湖鄉長、3屆雲林縣議員,原為民進黨籍,因涉光電收賄案退黨後改以無黨籍參選2022年縣議員落選。不過,當選的無黨籍議員蕭慧敏因賄選案遭判當選無效確定而被解職,林哲凌於2024年1月4日遞補就任縣議員。今收賄案有罪定讞,依法林哲凌將再度遭解職並入獄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