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此案發生於2016年,當時陳家彥利用公務職權與機會,在駐點飯店客房內對女下屬做出具有性意味之行為。被害人表示,當時不斷告知陳「這樣不行」、「不對」,但陳並未罷手,甚至將她抱起放到床緣後以身壓制。
受害女下屬更沉痛表示,即便事隔多年,「至今還會想到陳的汗臭味」,該行為已嚴重侵犯人格尊嚴,並造成具脅迫性與冒犯性的工作環境。
調查過程顯示,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雖早已決議陳家彥性騷擾成立,但外交部第一時間卻未給予任何行政懲處。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葉宜津調查後認為,陳家彥身為外交高官,其行為嚴重毀損國家及外交人員聲譽,且於詢問時仍矢口否認,認為行政處置顯有不足,於去年8月審查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
面對指控,陳家彥在法庭上全盤否認性騷擾。他辯稱案發當日僅是在客房內以較嚴厲的口吻指正女下屬的工作態度,並主張女方是因為「表現不佳」且「討好不成」才憤而誣告。他更強調案發房間鄰近電梯與其他同仁房間,若有風吹草動他人皆會知悉,主張女方的控訴絕非事實。
懲戒法院審理後,不採信陳家彥的辯詞,認定其利用職權與機會侵犯下屬,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有予以懲戒之必要。今日正式判決將其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為其失範行為付出法律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