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長昆得知德國達德能源集團旗下創維公司計畫在麥寮鄉推動陸域風力發電後,看準風電開發涉及龐大利益,意圖從中牟利。他先以鄉長身分發文要求業者停工,並多次以替地方爭取回饋金、補償金為由施壓,甚至醞釀發動地方抗爭,藉此增加談判籌碼。
過程中,蔡長昆的友人陳英南充當「白手套」,對外宣稱與蔡關係密切,能影響鄉長決策,向達德能源提出須將「定作管路工程」利益交由特定人承攬。不過,由於陳英南不具備承包資格,相關工程最終未能取得。
達德能源方面評估,一旦工程停擺,每延誤1個月將造成超過4300萬元損失,因而尋求政治人物協助協調。經由雲林縣前議長沈宗隆牽線,雙方會面協商後,蔡長昆提出以即將設置的8座風機,每座40萬元計算,共320萬元作為「條件」,最終業者同意並交付款項。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蔡長昆利用公職權力向業者施壓索財,犯行明確,但考量他在偵查階段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量處5年6月徒刑及褫奪公權4年。
蔡長昆主張刑度過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認定量刑已屬適當,駁回上訴。案件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亦認為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裁定駁回,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措施,蔡長昆確定須入監執行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