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正吳狀告鴻海今日又開庭,這也是郭台銘從證人轉列被告後的首度法院攻防戰。戴正吳陣營的底氣,來自於兩份由郭台銘親筆簽名的文件。戴方律師主張,郭台銘的簽名足以證明,這6億元獎勵金的金額與給付方式均已定案,鴻海理應履約,之所以遲遲未發放,是因郭怠忽職守,未將此案送交董事會決議,導致戴正吳權益受損,因此郭台銘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面對指控,郭台銘與鴻海的律師則異口同聲反駁,直指這兩份文件不僅無法證明雙方已達成共識,反而凸顯這僅是磋商過程中的紀錄。鴻海委任律師特別點出,戴正吳甚至在其中一份文件上手寫註記「原則上不會轉成(夏普特別股C股)股數」,這項舉動正說明雙方仍在交換意見、尚未拍板,既然條件並未談妥,自然不可能送進董事會討論。
郭台銘的律師進一步補充,郭台銘身為集團決策者不可能事必躬親,許多事務皆是幕僚作業達到一定進度後呈報批示,再依據批示反覆推進,戴正吳所提出的兩份文件,充其量只是讓郭台銘了解當時的協商進度,既然只是提醒郭的文件、並非協商完成的正式文件,又沒有正式提交董事會討論並獲同意,根本不存在任何實質的獎勵金契約。
這起訴訟的另一複雜之處,在於郭台銘與戴正吳協商獎勵金之時,正值郭台銘卸任鴻海董事長、交棒給劉揚偉的期間,但郭台銘與鴻海的委任律師皆強調,鴻海作為上市公司,動輒6億元的高額獎勵金絕對必須依法規定,經過董事會同意才能執行,郭台銘僅能代表公司與戴正吳討論發放條件,無權直接決定撥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