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國誠專欄:中國在台灣東部海域的法理搶劫
中國啟動所謂「台灣島東部海域海上交通專項執法行動」。圖片取自福建海事微信公眾號

宋國誠專欄:中國在台灣東部海域的法理搶劫

宋國誠/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中國問題與國際戰略學家,《宋國誠觀點》YT頻道主持人、《宋國誠觀點》(Blog)版主,最近著作《圍堵中國》,2026
在日本和菲律賓宣布啟動「兩國專屬經濟區(EEZ)及大陸礁層海洋邊界談判」之後,中共就藉機「尋釁滋事」,在6月7日至8日,啟動所謂「台灣島東部海域海上交通專項執法行動」。我必須在此正名,這不是什麼「專項執法行動」,而是一項「專項違法行動」,是一場由「中國交通運輸部」組織福建、廣東海事局等單位所發動的法理搶劫。

一,無權執法就是違法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與第73條規定。任何國家要在特定海域行使「海上行政執法管轄權」,必須以擁有該海域的主權、專屬經濟海域(EEZ)管理權或大陸礁層權益為前提。
所謂「海上行政執法權」,必須具備3個條件:
1,主權,也就是「領海」,台灣東部的EEZ不是任何國家的領海。
2,專屬經濟海域:管理者是台灣,不是中國。管理對象是「水體」,沿海國家具有對此海域進行探勘、採擷、處分的權力;重疊區域的權利問題則以「非武力協商原則」來處理。
3,大陸礁層:國際上通用的地理學名稱為「大陸棚」(Continental Shelf),也就是陸地向海洋延伸、被海水淹沒的平緩海底地帶。管理對象是「海床」和「底土」。台灣東部海域一出海隨即面臨幾千公尺深的太平洋海溝,這代表台灣東部幾乎沒有自然地理上的大陸礁層。
以上三個權利,中共一個都沒有!甚至還製造了2個侵權!
中共對台灣東部海域,不具備第56條規定的「主權權利與管轄權前提」,因此中國派遣海巡船在該海域宣稱進行「交通專項執法」或準備「登臨檢查」,這是公然違法,直接違反了第73條的「專屬授權」,並侵犯了公約第87條所保障的「公海航行自由」。
1,中國無主權事實
台灣東部海域(西太平洋),長期屬於中華民國(台灣)管轄的領海與專屬經濟海域。中國在該海域既無實質管轄紀錄,亦不享有任何國際法認可的主權權利。
2,中國公然越界執法
中國海巡船(如「海巡06」至「海巡09」等),強行進入該海域宣稱要進行「安全管控與船舶登檢」,本質上不是在「維護交通安全」,而是公然侵犯台灣的海洋司法管轄權。這種在沒有管轄權的海域強行執法的行為,在國際法上本身就是一種「非法擴權的侵權行為」(Unalwful encroachment)。
3,中國作賊喊抓賊
中國對於我國支持日菲劃界是「民族敗類」,不是,應該說中國才是「國際敗類」。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專屬經濟海域是一項關於「沿岸國就海洋資源享有特定主權權利及管轄權的海域制度」,這是一項「海洋資源權」,並非領土或領海主權範圍。因此,日本與菲律賓未來討論的專屬經濟海域劃界問題,不涉及我國主權歸屬,也不影響我國漁民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的合法作業權益。所以,中國的「無理指控」叫做「作賊喊抓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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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艇10050艇、10090艇與中國海警船對峙。圖片由海巡署提供

二,中國在圖謀什麼?

中國官方宣稱,這次行動是針對「日菲劃界談判」的「反制」,指責日菲「嚴重侵犯中國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這不是什麼「反制行動」,而是「強盜行動」,在國際法實務上完全站不住腳:
1,條約相對性原則: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日菲雙方的談判與協定「僅對締約國有效,對第三方不具法律約束力」。日本的「台灣交流協會」也已公開聲明,該談判絕對不影響第三方的權利。所以中國的所謂「執法」,叫做「不甘寂寞」!
2,法理搶劫(Legal Hijacking):日菲劃界談判即使涉及重疊海域,那也是日、菲、台三方之間的「涉外海洋權益協商」(台灣與日、菲分別設有《台日漁業協議》與《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中國藉由「代表台灣」名義跳出來反對,並派遣船隻侵入台灣東部海域,其真正目的不只是針對日菲,而是藉由「執行國內法」的政治動作,在國際上製造「台灣海域由中國管轄」(既成管轄權)的虛偽假象。
3,蠶食國際法規範
中國的「違法行動」,是一種典型的法律戰(Lawfare)與名詞污染,跑到台灣東部海域「丟垃圾」!意圖將「違法侵權」包裝成「行政常態」,藉此侵蝕國際社會對既有秩序的認知,並試圖在台灣內部製造恐懼。簡單地說,就是「拚死拚活也要把台灣說成是中國的一部分」!
4,戰爭演練
台灣東部海域(西太平洋)深度可達6000公尺,這是潛艦可以窩藏的地方,掌控這一海域可以實施現對美國的「反介入/區域拒止」(A2/AD),可以對台灣進行封鎖或運輸干擾。所以中共所有的船隻活動,無論是武警船、調研船、武裝漁船…..都是在進行「戰爭綵排」,為入侵台灣作戰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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