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頂新表示,羈押並非刑罰,而是為確保後續司法程序順利進行的強制處分。依法而言,羈押原因主要包括逃亡、滅證、串供,以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等風險,且必須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而非僅憑猜測或輿論壓力。
他分析本案指出,由於案件事證明確,且無共犯存在,因此不存在滅證與串供問題;至於逃亡風險部分,法院認為被告過去曾主動向檢察官報到,並無逃避司法紀錄,加上坦承犯行,因此未認定有逃亡可能。
至於外界最關注的「預防性羈押」,也就是擔心被告再犯而先行羈押的制度,陳頂新指出,由於此類羈押涉及人身自由保障,法律適用向來較為嚴格。法官考量被告過去沒有毒駕或酒駕前科,犯後態度配合並表達和解意願,因此認定尚不足以證明有反覆實施同類犯罪的高度風險。
不過,檢方已針對無保請回裁定提出抗告,案件後續發展備受關注。陳頂新認為,羈押案件往往涉及法官對法律要件的不同解讀,即使相同案情,也可能出現不同裁定結果,法律實務上並不存在絕對標準答案。
陳頂新以自己承辦過的案件為例,被告是19歲、無前科的女生,因涉嫌犯罪,主動帶她去地檢署自首,本以為可以突顯我們犯後態度良好,沒想到法官最後裁定羈押;另一起案件,他的當事人涉犯五個犯罪且均否認,又加上有不少前科,被檢察官搜索、拘提並聲押,原以為法官會把他羈押禁見,沒想到法官最後裁定30萬元交保。
他強調,社會對毒駕行為感到憤怒可以理解,但司法制度仍須在個人自由與公共安全之間取得平衡。如果未來法官僅因社會輿論或媒體壓力便決定羈押,恐怕也將衝擊無罪推定與人權保障原則。
陳頂新表示,押與不押從來不是單純的是非題,而是司法制度在人身自由與社會安全之間的價值選擇,社會各界在關注重大案件時,除情緒宣洩之外,更應回歸法律制度本身,理性檢視裁定背後的理由與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