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忠信認為,我國人民依據憲法第17條有參與選舉自由權,除因犯罪被遞奪公權者外,雖有維持社會秩序等必要時,依憲法第23條可以法律限制之,但應符合必要性原則與比例性原則。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9款對內亂、組織犯罪、販毒等以外較輕之罪經判有期徒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者等禁止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顯已違反前述必要性與比例性原則。
因此,許忠信主張,基於自由權之例外限制應從嚴之原則,本次修法在選罷法第26條第9款之後增加但書「但宣告緩刑或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就是希望藉由此次的修法還給「犯較輕之罪者」參選之自由權利。
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說,人民期待司法公平,不應成為政治武器。但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疑似收取贊助款,就收押1年、判刑17年;屏東縣議長周典論疑似賄選罪,疑買4張連署書,也被收押7個月,判刑3年4個月;民進黨大老吳乃仁掏空台糖1.7億,則是拘提拘不到;民進黨籍前桃園市長鄭文燦貪污,也僅押1個月。
傅崐萁質疑,當司法成為政治武器,絕非全民之福。人民參政權是基本權利,到底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還是透過各種方式沒收權利?比例大家應該適度清楚。
民進黨團書記長范雲則強調,民眾黨團想要增加「獲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自由刑者,不在此限」,引發爭議。民進黨之所以反對,是因為這容易讓外界認為,是為了高虹安量身打造,普遍社會無法接受。
范雲指出,無論是4張還是400張,賄選就是賄選,難道應該要4張的人有參選資格,400張的沒有參選資格?這她無法接受,至少從她一個不懂法律的人來看,賄選就是賄選,至於是4張還是400張,民眾自有看法。
范雲點出,如果今天是普通人被判易服社會勞動,做的不好或做到一半不去做,檢察官是可以撤銷資格的。可是如果這人不是高虹安,而是某黨候選人,選的很認真、去跑選舉,又沒有把社會勞動做好,檢察官需要撤銷資格,不就面臨壓力?好像是在干預選舉,因為會失去候選人身分。
范雲建議,既然是要強調普遍性,那就將三讀公布的時間壓在九合一選舉登記參選截止日的9月4日之後,畢竟最後可能會藍白一起表決通過。她也暗指,這是為了許忠信的名聲,因為其名聲值得保護,因此呼籲接受民進黨團的建議。
最後朝野仍堅持己見,韓國瑜宣布,黨團經過溝通之後並沒有達成共識,本案後續就依照規定辦理,隨後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