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福2003年曾因強盜殺人被判無期徒刑,2021年假釋出獄後在人力派遣公司擔任派遣人員,期間結識閻女,長期近距離相處下產生好感,並展開積極追求,卻遭到對方拒絕。
不甘被拒的陳男開始跟蹤閻女回家,得知她交男友後感到晴天霹靂,他認為自己持續付出卻換來冷漠回應,決定於2023年12月2日清晨6點半,在閻女固定行經路線埋伏堵人。
案發當天,陳男假冒北市義交,穿著印有字樣的黃色雨衣,看見閻女出現後便一路尾隨,最後趁其不注意掏出於藏好的兇刀,往閻女身上砍去,閻女身受重傷,送醫搶救不治。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酌,陳男過往犯行多,且有升級趨勢,且他在鑑定過程中雖然坦承殺人,但時序、手法描述等多與客觀證據不一致。陳男認為自己原本只是要跟閻女教訓,是閻女一直拉扯自己包包,逼不得以才需要持刀割斷包包背袋,最後判處無期徒刑。
案件上訴,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依卷內事證認定陳男在案發時並未受到來自被害人的刺激,二人間亦無仇怨,且量刑鑑定報告表示被告幾乎沒有利於社會復歸之正向因子,阻礙其社會復歸之因子眾多。
高院考量,陳男先前因準強盜致人於死罪遭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假釋出監期間又再犯本件殺人等犯行,而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認陳男所為尚不該當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的例示判斷標準,因認原判決並無科刑違誤,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