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實習律師酒駕奪命!砸1200萬求免坐牢 今判關4年半定讞
實習律師鄭皓文酒駕上路害命。翻攝畫面

台大實習律師酒駕奪命!砸1200萬求免坐牢 今判關4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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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2:15:00最後更新 2026/06/22 12:15:22

記者:

馮茵

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實習律師鄭皓文(原名鄭兆宇)3年前酒駕撞死高姓男子,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一審判處7年6月,鄭皓文以新台幣120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已給付賠償完畢,二審改判至4年6月,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現年29歲的鄭皓文2023年5月5日晚間與律師事務所的同事們用餐、飲酒,散會後於隔日凌晨駕駛賓士車,以超過時速84公里速度行駛於國道萬芳交流道,行經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4段出口時,車輛先失控擦撞路緣,彈飛至出口處的對向車道,進而撞擊在路口停等紅綠燈的小客車,造成高姓駕駛當場死亡。鄭男送醫急救,酒測發現所含酒精濃度為166mg/dL,已明顯超標。
鄭皓文在一審審理時辯稱,他因為車禍關係有傷到腦,所以對於坐上計程車以後所發生的記憶是混亂的,記憶只停留在去KTV唱歌,並不知道自己是在酒後駕車,但國民法官庭認為,從鄭男離開KTV時步行狀態,再考量證人許姓計程車司機於偵訊時表示,鄭男可以向其表示手機遺失、詢問如何處理、並且指明停車位置,及應如何從巷子穿到南京東路,也可自行點選信用卡付費,堪認鄭男在駕駛賓士車時,是處於清醒狀態。
國民法官庭審酌,鄭男身為實習律師,明知我國刑法禁止酒後駕車,並有相關處罰規定,竟知法犯法,一審重判7年6月。
案件上訴,高等法院審酌,鄭男已與被害人家屬以1200萬元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完畢,即便被害人家屬不願意接受賠償,仍不能因此認定鄭男無賠償意願,
同時高院也認為,鄭男縱因初入社會而不知如何拒絕長官及同事敬酒,但他可以選擇不要酒後駕車,酒後駕車與職場喝酒顯屬二事。再者,被害人當時是在紅綠燈前停等紅燈,並無任何肇事原因,足認鄭男酒駕行為是事故的全部肇事原因,釀成的損害重大且不可回復。
此外,高院指出,政府一再宣導切勿酒駕,新聞媒體也頻繁報導相關意外,鄭男對此應該深知在心,卻仍酒駕致生本件死亡事故,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形,因此未能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最後判處鄭男4年6月。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原判決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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