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子與女子於2024年9月間同遊蘭嶼,並入住同一民宿。16日清晨6時許,兩人在雙人床上休息時,男子意圖不軌,藉口要蓋被子,直接將手放在女子胸部。女子察覺異狀,立刻輕拍示意對方停止,但男子竟置之不理,反而變本加厲,隔著衣服撫摸女子胸部。
女子隨即喝斥「你在幹嘛?」男子僅短暫停頓,隨即再度將手伸進女子衣服內搓揉胸部與乳頭,甚至以陰莖頂撞女子臀部,直到女子提及接下來的潛水行程,男子才罷手。女子事後報警,憤而提告。
面對法庭審理,男子起初矢口否認,直到證據確鑿才坦承犯行。辯護人主張,男子無前科且已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法官認為,被告身為友人,卻利用單獨共處機會侵害女子,導致對方心理受創需就醫,犯罪動機與惡性顯然不輕,其手段、情節均無「情堪憫恕」之處。
法官考量被告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且有悔意,故給予緩刑自新機會,但必須接受法治教育,矯正其偏差的性平觀念,若期間違規且情節重大,仍將撤銷緩刑,面臨牢獄之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