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隋男與父親、伯父長期不睦,去年7月24日上午9時許,他先在南港住處以拳腳、木劍及殺蟲劑攻擊行動不便的伯父,並持牛刀劃刺其大腿與小腿。隨後,隋男高喊要殺死父親,隨即攜帶磨利的菜刀前往父親住處,見到父親便往其頸部砍去。隋父驚慌中以雨傘、掃把抵擋,鄰居聽聞呼救聲衝出勸架,警方趕抵後將掙扎中的隋男壓制逮捕,現場扣得菜刀、牛刀等兇器。
隋男在犯案當下曾向父親揚言「我有精神病,我不怕」,辯護人也主張被告疑有精神疾病或吸毒後遺症,請求進行精神鑑定。然而,法院根據鑑定報告與綜合卷證,認定隋男行為時的辨識能力並未下降,亦無精神疾病,責任能力並無異常。一審士林地院依傷害罪判刑8月、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判刑5年2月,應執行5年6月。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改判5年1月,傷害罪維持,合併應執行5年5月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