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團所提之「國防自主無人載具科技發展及採購條例草案」草案,目的建立無人載具科技發展、採購、國產化、供應鏈安全、人才培育及產業扶植之完整法制架構,該條例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實施期屆滿6年後失效。
該草案明定,中央政府應循年度總預算程序,連續6年每年編列新台幣400億元,總額新台幣2400億元,專責投入無人載具採購、量產、維修、人才培育、測試場域建置、產業聚落發展及中小企業、新創扶植等事項,並優先支持國內研發、生產及製造之無人載具及相關系統,提升關鍵技術自主能力及供應鏈韌性。
草案指出,該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辦機關則為經濟部、國防部。該條例涉及國防採購、研發補助、關鍵技術進口、資安審查及測試場域劃設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有關主管機關共同辦理。
草案表明,國防部應依量大、價廉、智慧化、分布式之原則,訂定無人載具防衛體系之中長期發展目標,應每2年滾動檢討1次,並依台海安全情勢變化及國際先進國家之發展趨勢調整。而經濟部應會同國防部,每年向立法院提出無人載具提升國防戰力、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及經濟效益階段性發展報告。
而針對投入無人載具關鍵零組件國產化之優良業者,經濟部得酌予獎勵,方式包含,第一,捐(補)助;第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第三,優先採購;第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草案列明, 無人載具防衛體系之規劃,應遵循分布式韌性原則,避免集中部署或集中生產。第一,無人載具之生產基地,應分布於至少3個不同縣市,不得集中於單一地理區域,以降低遭受集中打擊之風險;第二,無人載具之戰備儲存,應分散於不同據點,單一據點儲存量不得超過總戰備存量之百分之25;第三,無人載具之操作及指揮系統,應建立分散式備援架構,確保單點失能不致癱瘓整體作戰能力。
草案強調,國防部應會同地方政府,於本條例施行後1年內,於不同地理區域,規劃至少3處軍民共用測試場域,供軍方及民間業者共同使用,進行無人載具之飛控、航控、抗干擾及作戰模擬測試。
另外,草案也指出,軍用無人載具之採購,應訂定國產化比例目標,並依下列期程逐步提升。第一,條例施行後2年內,軍用商規無人機之國產化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第二,條例施行後4年內,軍用商規無人機之國產化比例達百分之80以上,無人艇及地面無人載具之國產化比例達百分之70以上。
草案列出,主管機關每年對無人載具相關預算之效益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應包含,無人載具採購預算之本土產業產值效果、創造之科技就業機會數量及薪資水準、衍生之民用商業化應用及外銷產值。評估報告應送立法院備查,並得應邀列席報告。
草案也指出,數發部應會同國防部,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訂定無人載具之資安標準,明訂關鍵零組件不得使用源自經行政院公告之高風險地區供應商之軟硬體,包含飛行控制系統含其韌體與動力控制中樞、通訊模組及資料鏈系統、影像感測器及其影像處理晶片、導航定位系統晶片(含導控軟體)、電池管理系統。
草案列明經濟部應會同國防部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行政院及立法院提出前一年度無人載具國防科技發展執行報告,內容包含無人載具各類別量產目標達成情形、國產化比例之達成情形、供應鏈安全認證之核發及撤銷情形以及採購執行情形、重大缺失及改善措施。
另,若單一無人載具採購案金額超過新台幣1億元,主辦機關應於決標後30日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而主管機關也應每3年委託獨立學術機構或研究單位,對台灣無人載具防衛體系之整體戰力、產業發展成效及國際競爭力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於不涉及國防機密之範圍內應公開發布。
而該草案也列出懲罰機制,使用未經認證之高風險地區零組件而獲取獎勵措施者,除依第19條撤銷資格外,並應追繳已領取之獎勵款項,並處不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若於資格審查或驗收程序中提供虛偽資料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