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2020年8月,楊定邦接獲線民夏姓男子檢舉,指張姓男子持有槍枝,隔天埋伏逮捕張嫌,現場除查獲槍彈外,也查到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神仙水。張男坦承車上有槍,並同意警方搜索。
不過,楊定邦卻指示江憲瑞將毒品藏進排氣管,並未登記扣押物品,還叫夏姓線民到場取走毒品。士林地檢署偵結後,3人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開庭時3人否認犯行,楊男辯稱偵查隊只要求「槍枝績效」,毒品早已達標,不想浪費時間;他強調自己是認真負責的警察,若被判有罪盼能從輕量刑。
士林地院一審,楊判4年、陳1年8月、江8月,3人不服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毒品雖未進入檢察官偵辦階段,但仍屬隱匿刑事證據,駁回辯稱。
全案上訴,高院今判楊定邦侵占公用財物罪2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行使不實文書罪部分無罪。陳、江考量「盲從」情節,分別給予2年、3年緩刑,須繳交公庫罰款,江另需提供140小時義務勞務。
至於檢方指控2人偽造函文,謊稱張男自首,法院認為除夏男檢舉外,無其他佐證,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