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玓志懷疑楊男及其女友在毒品案件供出他是上游,計畫將楊男帶往山區動私刑。去年12月6日,陳男先向朋友借用石門區一處偏僻房屋作為拘禁處所,並在行動前一晚先帶人前往石門現場勘查,安排連國偉、黃仁宇協助開車及看守。
同年12月7日上午10點多,連男駕車載著陳男、黃男前往楊男位於淡水的住處,強行將楊男押上車後座。一上車,陳男便以槍枝抵住楊男頭部,黃男則以束帶綑綁手腳,將楊押往石門住宅。
抵達後,陳男痛罵楊男「咬他毒品」,要求支付100萬元才肯放人,3人隨即以拳腳及棍棒暴打楊男,導致其左側腓骨骨折、缺牙及上唇撕裂傷。楊男不堪虐待懇求降至50萬元,被迫簽下20萬元本票營造欠債假象,並聯繫家屬籌錢。楊男妹婿隨後籌措20萬元現金,楊男女友則向楊父拿取1條重約3兩、價值30萬的金項鍊。
當晚雙方相約淡水天元宮交款,陳男確認收到20萬元及金項鍊後,指示連男、黃男將無法行走的楊男丟包至接應車輛上釋放送醫,全案因警方偵辦另案時發現端倪而破獲。
審理期間,陳男等3人辯稱楊男欠賭債,當天只是去討債。但合議庭調查,楊男指證歷歷,陳男等人對債務來源供詞反覆且拿不出憑證,認定3人並無實質債權,強押囚禁施暴已達「至使不能抗拒」程度,完全符合擄人勒贖要件。
法院考量陳男等3人於取得贖款後釋放被害人,依《刑法》第347條第5項後段「取贖後釋放被害人」規定減刑。審酌陳男為本案發起人,手段殘忍,但事後已與楊男達成和解並賠償10萬元;連男、黃男全程分擔犯行,欠缺法治觀念,最終分別量處陳玓志5年4月、連國偉5年、黃仁宇5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