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與小涵前年口頭約定由黃男擔任經紀人,負責培訓、接洽通告與活動。2024年5月26日晚間,黃男開車至小涵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的住處樓下,邀約小涵上車相談。
不料,黃男在車內假意關心小涵身體狀況,提議幫忙按摩肩頸,卻趁小涵坐在副駕駛座未及反應之際,雙手猛力抓住小涵肩膀兩側,將她強拉轉向自己並伸手抱住,突襲強親小涵嘴唇。小涵嚇得當場將黃男推開並喊「我嚇到了」,但黃男竟以曖昧語氣回稱「妳嚇到了喔?」,試圖強吻第二次,小涵見狀奮力將他推開,火速解開安全帶逃下車。
小涵返家後情緒失控、嚇得六神無主,向室友及朋友哭訴遭黃男「熊抱強吻」,並於事後對黃男提告。
庭審時,黃男辯稱當天因為工作合作爭執,自己只是出於好意關心「如往常般按摩」,更指控小涵有精神疾病,在電話中道歉是「為了安撫對方情緒的即時回應」,絕非承認犯行,甚至宣稱是小涵因義大利工作酬勞問題與他產生嫌隙才興訟誣陷。
不過,法官勘驗雙方事後通話錄音,小涵曾在電話中質問:「你直接在車上把我勾過去親我……你是不是覺得我很隨便啊?」黃男當時未否認親吻,反而回稱:「只有我有反應嗎?」顯見確實有逾矩行為。
法官審酌,被害人作為演藝新秀,處於被動等待經紀人提供工作機會的弱勢地位,黃男明知兩人僅為經紀監督關係,竟假公濟私,無視女方意願在狹窄車內突襲親吻,犯罪手法相當噁心,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
法官強調,黃男犯後飾詞圖卸、毫無悔意,且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給予任何賠償,據此變更起訴法條,依修正後加重之「利用權勢性騷擾罪」,重判黃男1年1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