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歐文道因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1994年7月起執行,至2016年10月假釋出獄,期間實際服刑含羈押共23年零350日。詎料,2022年4月,他因缺錢,在台中市持水果刀與電擊棒搭計程車後,於霧峰區某偏僻地點,持刀威脅司機搶車及財物,得手現金1150元與手機,但旋即被捕。
最高法院2023年5月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歐文道8年徒刑定讞;由於其原先的殺人罪尚未執行完畢,台中地檢署認定其假釋撤銷,應再執行未服的25年殘刑。
歐男對此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他主張依當年刑法規定,即使多罪併罰,應最長只服刑20年,而他卻服刑超過23年才獲假釋,國家應補償超期監禁部分,每日3000元,共352萬5000元。他並表示,再執行25年刑期,等同終身監禁,可能老死監獄,要求暫緩執行並獲得補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後指出,刑法明定,無期徒刑服刑逾25年才得准假釋,是否假釋需視受刑人悛悔情形,由主管機關裁量;歐男即使已服刑23年,仍不違法。至於25年殘刑執行問題,屬刑事執行異議程序,不在行政訴訟審查範圍之內。法院最終認為歐男的訴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