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欣法律事務所律師謝祐綸表示,陳幸妤的情況涉及《民法》身分法上的財產爭議,依《民法》規定,因繼承、贈與等原因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不過,謝祐綸指出,問題在於「如果贈與人就是自己的配偶呢?」夫妻間的財產移轉,看似同樣符合贈與的法律形式,但學說上並非毫無爭議。
配偶贈與不納入 法界存兩派見解
謝祐綸說,有一派見解認為,夫妻間贈與財產往往並非單純「白送」,背後可能涉及持家、照顧家庭或協助配偶事業等因素,因此不應與第三人單純贈與的財產完全相同,甚至可認為屬於「有償取得」,在離婚時應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另一派則認為,既然法律明文規定的是「無償取得」,夫妻雙方在法律上仍各自具有獨立的財產主體地位,夫妻間的贈與本質上仍屬贈與,沒有理由逕自將其解釋為有償取得。
謝祐綸表示,實務上確實曾有少數判決採取前述第一種見解,但若實際面臨離婚財產分配爭議,尤其涉及數千萬元房產,恐怕不能僅寄望於少數裁判見解。
若認「有償取得」 仍有轉圜空間
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少璿則指出,多數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民法》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贈與所取得的財產,因此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不過,陳少璿也說,仍有少數見解認為,夫妻間的財產贈與可能是婚姻期間雙方共同生活、犧牲及貢獻的對價,並非單純無償取得,因此應認定為「有償取得」,於離婚時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