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李姓調查官與蔡姓同僚於去年4月30日共乘公務車前往法務部新店辦公室歸還蒐證器材。任務完成後,兩人未依規定直接驅車返回花蓮,反而私自將公務車開往新北三峽大學路停放,與綽號「龍哥」的特定人士在附近餐廳聚餐。
當天下午1點多兩人飽餐完畢返回停車處,發現公務車遭民眾追撞。李男深怕私自偏離路線及私交特定人士一事東窗事發,恐遭局內懲處,竟心生歹念,透過通訊軟體向負責車輛管理的陳姓秘書謊稱「下午另有桃園場勘任務」。
為求「把謊圓滿」,李男急忙向宋姓代理組長索取桃園的虛構地址,隨後在「公務車交通事故通報表」的處置經過欄位上,白紙黑字填入前往桃園勘查等不實內容,並將假的通報表寄給不知情的車管員。
而許姓女副主任明知兩人根本沒有桃園公務行程,通報表內容純屬憑空捏造,仍出於護航心態配合蓋章,將公文書層層上呈至調查局總務處備查。
宜蘭地檢署指出,李、許兩人身為執法的第一線國家調查官,本應恪遵職守、奉公守法,竟僅為了規避行政懲處就聯手造假,嚴重損害調查局對車輛管理及事故審查的正確性與公信力,且兩人到案後依然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同車蔡員、提供地址宋員 不起訴處分
此外,針對同車蔡姓調查官涉嫌背信罪、以及提供假地址的宋姓代理組長涉偽造文書罪部分,檢方調查後均給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為,調查官前往三峽與地方人士聚餐,可視為拓展人脈,難以排除與據點情報工作有關,無法認定有背信犯意;而宋男雖提供地址,但無積極證據顯示其事先知曉李男是要拿來做假通報,故予以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