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鄭堅克為詹醬有限公司負責人,於2016年9月籌備設立公司期間,明知公司資本額應由股東實際繳納,不得在登記後發還或收回,竟基於虛偽驗資犯意,於同年9月19日向他人借款200萬元,並以不知情的3名張姓、蘇姓及翁姓友人名義連同個人名義,分別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資本額帳戶。
隨後鄭男委託不知情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完成設立登記,不料登記才剛過關,他隨即於次日下午將200萬元全數匯還友人。全案檢察官依銀行交易明細、會計師查核報告等事證,認定鄭男犯行明確。鄭男於偵訊時坦承借款充作資本額並於登記後匯回,經紀人則聲明坦承因不熟悉法規而將款項匯出,表示尊重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