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楊女於2019年9月加入緯創,2023年2月升任客戶產品行銷處專案處長;同案鄭男則自2020年3月任職,2023年2月調任專案管理處產品處長。兩人任職期間均簽署員工聘僱合約與嚴格保密條款,深知對公司及客戶機密資料負有高度保密義務,未經授權不得重製或洩漏給第三方。
起訴指出,楊女為籌組新公司,自2022年12月27日起,多次利用緯創公務信箱,將涉及Meta及EdgeQ的專案技術資料、產品報價等關鍵營業秘密,寄給陳姓先生以及共同籌劃新公司的簡姓、林姓男子。2023年3月16日,鄭男亦以公務信箱將營業秘密檔案寄給陳與楊。
檢調搜扣簡與楊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楊女不僅積極參與新公司籌備,更將緯創多項關鍵技術與工商秘密儲存至新公司的筆記型電腦中。楊女雖於2023年6月5日簽署離職切結書,聲明已返還公司財產且無重製行為,實際上卻早已將機密據為己有。
檢方認定,楊女與陳男無故取得並外洩電磁紀錄,嚴重損害緯創財產利益,涉犯營業秘密法之意圖在境外或非法使用而重製及洩漏罪、刑法背信、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及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等罪。檢方建請法院採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依營業秘密法處斷;鄭男則因坦承犯行獲緩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