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男提告主張,黃俊雄夫婦自2021年7月在自家天花板安裝集音器,進行24小時錄音,而集音器有放大音量效果,足以將薛男在家中的談話內容錄得一清二楚,嚴重侵犯隱私權。
薛男憤慨求償110萬
薛男憤慨表示,黃俊雄夫婦指控他持續製造80至120分貝噪音,以蒐證為由在家裝設集音器,卻未見他們在噪音發生的當下,向自己、其他住戶以及社區管理委員會反映,因此主張兩人的行為不符比例原則;此外,黃氏夫妻蒐集錄音後,又向派出所虛偽報案,指控薛男涉犯強制罪嫌,種種行為已經侵害薛男的隱私權、名譽,為此求償110萬元。
一審認為,80至120分貝音量理應不會讓黃姓夫婦所在的6樓受到影響,且兩人也可以向其他住戶進行查證,或請求警察局或環保局協助處理,不是只有錄音一種方式,2人的手段已經逾越比例原則,依法判賠25萬元。
高院駁回上訴 判賠25萬元確定
黃俊雄夫婦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兩人自2021年7月3日開始裝設集音器,隔年1月才首次向薛男反映噪音一事,也未曾見兩人有向環保局檢舉、報警等動作;況且,兩人進行長達17個月的錄音,得知錄到別人的談話內容仍未停止,行為已經嚴重侵害隱私權及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上訴,黃男判賠25萬元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