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女去年11月29日清晨5點多,與友人歡唱結束後,在新北市汐止區好樂迪KTV前搭上A男駕駛的多元計程車。坐在駕駛座正後方的黃女,先是開口詢問A男的感情狀況,並輕浮表示「可以陪睡」等語進行言語騷擾。
隨後黃女趁A男專心駕駛、無暇他顧之際,先隔著褲子伸手觸碰A男下體,遭A男伸手撥開拒絕;不料黃女仍不罷休,甚至進一步將手強行伸進A男內褲裡襲撫生殖器。A男在結束載客行程後,氣得向新北市警局蘆洲分局報案處理,士林地檢署後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
法官審理時指出,黃女僅因酒後失控,竟對專心駕車的運將強行猥褻,不僅造成受害司機心理陰影與創傷,侵害性自主決定權,更危害社會治安及行車安全,實屬不該。
不過,考量黃女過去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於院方準備程序時及時坦承犯行、展現悔意,並在法院調解下當庭給付賠償金完畢,獲得受害司機原諒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法官採簡易判決處刑,判處黃女6月徒刑,可折算易科罰金18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