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指出,雖公職人員關係人可以申請並獲得補助,但申請補助對象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申請時須明確揭露「公職人員姓名、服務之機關及職稱」,及關係人與該公職人員之關係等資訊;而主管機關也設計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蔣萬安今受訪時說,依據利衝法第14條,需要清楚表明身份關係及公職身份,他就依照既定程序,在資料上清楚表明和蔣得立之間的父子關係,以及在台北市任職的公職身份。
蔣萬安強調,至於外界認為是不是一定要填廉政署制式的表格範本?第一,它是範本;第二,依照施行細則第28條,各機關可以自行簡化表格,「所以相關的規定都非常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