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5年12月23日上午9時許,蔡男在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200巷61弄內操作怪手,當時機械手臂向右擺動時,因幅度過大,不慎撞上停放在路旁的Nissan轎車,造成車輛左前車門出現凹痕。
蔡男闖禍後向業主通報,由於怪手沒有投保工地相關保險,雙方竟想出「移花接木」的方式,改以蔡男所有的小貨車製造假車禍假象。蔡男將小貨車開到轎車旁停放,並拍下6張照片,企圖日後以小貨車肇事名義申請保險理賠,再用理賠金賠償轎車車主。
不過,蔡男拍完照片後並未立即報案,而是直到今年1月5日才前往信義分局,謊稱自己的小貨車曾在去年12月間與該輛轎車發生碰撞。警方為釐清事故經過,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轎車受損時根本不是小貨車肇事,而是蔡男操作怪手時不慎撞擊,當場戳破這起「假車禍」。
檢方原先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蔡男,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主要是記載當事人的陳述,並非用來擔保車禍事實真實無誤,且警方本身具有調查事故經過的公權力,因此蔡男的行為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依詐欺未遂罪論處。
法官認定,蔡男以移花接木方式企圖詐領保險金,已危害車輛保險交易秩序,所幸最後因警方調閱監視器而未得逞。考量蔡男犯後認罪,並支付1萬5000元與受損車主達成和解,因此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
另外,蔡男供稱,是業主要求他以小貨車假報車禍,自己一時糊塗才答應,事後便未再與對方聯絡。法院認定教唆蔡男謊報車禍的業主同樣涉及詐保共犯,但因蔡男並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相關身分無從進一步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