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11月17日凌晨2點多,蔡男與花花(化名)及多名友人前往信義區松壽路「IKON TAIPEI」夜店包廂參與慶生聚會,期間花花酒醉意識不清,蔡男見狀起意,竟徒手伸入花花的上衣及裙子內,接續多次大膽觸摸胸部及下體。
眾人圍觀側錄 轉載擴散至粉專「暈船勒戒所」
當時包廂內眾人見花花遭猥褻、上衣被拉起露出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不僅未阻止還持手機拍攝,隨後有不詳人士將影片透過IG傳送給在該夜店工作的周姓公關。周男收到影片後,加上圖貼進行後製加工,隨即以IG帳號發布限時動態。
王姓男子透過IG看到周男發布的限動影片後,以螢幕錄影方式下載存檔,隨後以IG帳號發布限動,更將影片上傳至臉書知名粉絲專頁「暈船勒戒所」及私訊傳給臉書好友;而在夜店現場親眼目擊猥褻過程的周姓男子,也拿手機直接拍攝蔡男猥褻花花且拉起上衣露胸的畫面,加上「誇張了割」等嘲諷文字後,發布於個人IG摯友限時動態。
被害人花花清醒後看到影片驚覺遭到侵犯,且個人隱私部位影片竟在網路瘋傳,身心遭受巨大痛苦,氣得向台北市警信義分局報案提告。
檢察官起訴時,原本認定蔡男涉性侵花花,依刑責較重的乘機性交罪提起公訴ㄝ不過台北地院審理時,勘驗檢方採集的現場影片,發現僅拍攝到蔡男將手伸入裙內,並未拍到手指插入性器官的畫面;且萬芳醫院驗傷診斷書雖記載花花下體有陳舊性撕裂傷,但無法判斷是否為外力插入或何時造成。加上花花於警詢及偵訊時坦言對當晚過程完全沒有記憶,是事後看影片與下體出現分泌物才懷疑遭指侵,法官認定乘機性交部分罪證不足,僅論以乘機猥褻罪。
4男趁人之危 認罪賠償和解
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蔡男為逞一己私慾,對酒醉不能抗拒之被害人實施猥褻,嚴重欠缺性平意識與法治觀念;周姓公關、王男、周男3人隨意散布猥褻影像,破壞社會良善風俗,更造成被害人極大身心創傷,行為實不足取。
惟考量蔡男等四名被告於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均已與花花達成調解或和解、賠償完畢,被害人也同意法院給予緩刑宣告。
法官綜合考量4人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後,依乘機猥褻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接受3場次法治教育課程、2年內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周姓公關、王男、周男等3人依散布猥褻影像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1年內接受3場次法治教育課程。扣案涉案手機均沒收。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