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秦男自民國93年起在南投某國中任教,並於101年至104年間擔任被害少女的班級導師。102年暑假期間,秦男以輔導歷史課業為由,將當時未滿14歲的少女載往其位於台中的住處,在房間內伸手撫摸少女腿部與下體,隨後褪去少女褲子,以舌頭舔舐其下體得逞。
不僅如此,秦男在少女滿14歲後仍不知悔改,於102年11月至103年5月間,利用載送少女返家的機會,將車輛停靠在南投縣草屯鎮路邊,從駕駛座繞至副駕駛座後方,隔著衣服強摸少女胸部,並撥開其內褲舔舐少女下體至少2次。
全案因被害少女在多年後揭露受害過程,由警方介入調查並移送法辦。秦男一審遭判刑後仍矢口否認卸責,避重就輕辯稱僅有「隔著內褲親吻」等語並提出上訴;但二審法官比對被害人指證歷歷、證人證詞及校園性平調查報告,認定秦男身為班導師卻罔顧師生倫常,利用權勢對未成年學生實施猥褻,惡性重大。
台中高分院日前撤銷原判決,改判更重刑期,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利用權勢猥褻罪(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