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就「假藉按摩」伸狼爪
判決書指出,該名男子於民國101年間與被害女子之母親結婚,隨後共同居住於北市內湖區住處。男子明知繼女尚在就讀國小、國中,竟自102年9月至109年9月間,利用繼女因恐懼而難以求援之處境,以每3週1次的頻率,假意按摩實則伸出狼爪觸摸性器猥褻,共計112次;109年9月至111年9月間,又以相同手法對當時就讀國中的繼女強制猥褻32次。
男子不知悔改、變本加厲,自112年12月(繼女就讀高二)起至113年10月間,更將猥褻升級為性侵,以相同頻率與託詞強行性交達14次。被害少女從小長期籠罩在恐懼陰影下,因顧及家庭和睦而忍氣吞聲,直到113年10月於IG發布限時動態抒發壓抑情緒,經同學發現並向老師反映,校方隨即介入輔導並向警方通報,才讓這起長達11年的性侵害事件曝光。
賠180萬和解求減刑
審理期間,男子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母親代理達成180萬元和解、實際匯款部分金額,其辯護人據此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但合議庭認定,被告利用親密信賴關係及同居之便,自被害人稚齡起頻施猥褻與性侵,時間幾乎涵蓋被害人整個成長過程,致其身心創傷難以平復。被告賠償僅係履行民事義務,不能因此昇華為恩賜或掩飾犯行嚴峻,不符合減刑要件。
合議庭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無前科,以及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等因素,分別就其144次強制猥褻罪、14次強制性交罪論處,最終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