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暴力製造寒蟬效應 僅為港幣10萬施暴不相識者
檢方指出首要量刑理由為「藉暴力製造寒蟬效應,犯罪目的惡劣」。被告犯案目的不僅傷害特定個人,更意圖透過公開施暴與媒體傳播達成「殺一儆百」效果,使民眾因畏懼境外勢力報復而不敢發表言論,實質上以暴力箝制言論自由。
組織分工具高度反偵查 挑戰司法權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大量刑理由強調「組織分工縝密,具有高度反偵查性」。集團受境外資助,採取分批入境、事前場勘、分工把風等方式運作;廖港發犯案後立即前往逢甲商圈購衣變裝,企圖搭機潛逃韓國,利用境外成員迅速離境阻礙追查。
第三大量刑理由為「僅因金錢即攻擊素不相識之人」。廖港發過去在香港即有受僱打人紀錄,收費為每拳港幣3,000元至5,000元。本案原定下手者退縮後,廖港發受港幣10萬元報酬誘惑承接任務,對素不相識者施暴,顯見其法治觀念偏差,再犯風險極高,有重刑嚇阻之必要。
第四大量刑理由則是「挑戰國家司法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言論自由」。同案4名共犯均已出境逃匿,公然挑戰我國司法權。被告刻意公開攻擊言論評論者,客觀上對媒體工作者與民眾造成威嚇,侵害法益遠超普通傷害案件。
預謀受僱犯案避重就輕 犯後未見真摯反省
第五大量刑理由為「預謀受僱犯案,犯後未見真摯反省」。檢方指出,本案係預謀受僱之結構性犯罪。廖港發犯案後隨即變裝逃赴機場規避追訴;到案後雖坦承傷害,卻全盤否認恐嚇公眾與參與犯罪組織等罪,並否認事前知悉被害人媒體身分。檢方認定其未正視危害、毫無悔意,建請法院重判5年,以儆效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