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駿與被害人於民國112年12月至113年1月間,同為台中分監衛舍10房的室友。阿駿自112年12月21日起,頻繁趁受害者躺在床鋪上休息或睡覺時,將手伸入棉被內偷摸他的下體;連對方從上舖沿梯下樓時,阿駿也伸出右手摸臀並以身體緊貼背部。
更誇張的是,112年12月29日上午,兩人至監所衛生科藥局作業時,阿駿先拿白色筆狀物朝受害者臀部推擠,隨後又從抽屜取出細長的鐵製「搗藥棒」,朝背對他的受害者臀部中央用力由下往上戳弄,事後甚至當場向旁邊其他受刑人比劃搗藥棒長度炫耀。受害者因不堪長期騷擾與侵犯,最終向監所管理人員反映,全案因而曝光。
檢方偵查後,曾就部分涉嫌持搗藥棒及手指侵入之行為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不過,台中地院法官勘驗監所錄影畫面後發現,當時受害者均穿著長褲,畫面僅能辨識阿駿持搗藥棒或手指對臀部做推擠、戳弄與觸碰,加上被害者未能確認是否確有深入體內,且無驗傷診斷紀錄證明,基於「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法院將該部分變更起訴法條為強制猥褻罪。
法院審酌阿駿於監所接受刑罰執行與矯正期間,本應自我警惕,竟仍為逞私慾無視他人性自主權,犯下11次強制猥褻行為;雖阿駿在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60萬元調解,但至今未履行任何一期款項,並未實質彌補受害人損害。法官考量其犯行次數與危害程度,最終各判處7月至10月不等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