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門興記由郭禮忠與妻子郭林初旭從攤車起家,一路經營至擁有多間門市的排隊名店,2017年2月郭禮忠因心肌梗塞猝逝,留下2.6億資產,長女調閱父親財產清冊時,質疑母親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涉嫌偽造簽名盜領數千萬元並購買美金旅行支票,因而提告告發。刑事部分,郭林初旭先前已遭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0個月、緩刑3年,並須支付公庫10萬元。
公司資產部分,興記公司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提告追討,指出郭林初旭於2017年1月至11月期間,指示將高達1538萬餘元的營業貨款匯入其私人中國信託帳戶。雖然郭林初旭辯稱已陸續以現金存回公司帳戶,但公司比對交易明細發現,款項存入後隨即遭提領一空,去向不明。
民事一審判決郭林初旭應給付691萬餘元,興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高院審理時,郭林初旭主張相關帳務資料已超過商業會計法5年保存年限,無法逐筆說明用途,不應由她承擔責任。
高院合議庭指出,商業會計帳簿依法應保存10年,且公司早在2022年即發函催告報告款項用途,當時尚未逾期。法官進一步分析,郭林初旭雖曾將4817萬餘元現金存入公司帳戶,卻又提轉5870萬餘元,扣除基本水電話費後,高達5768萬餘元去向不明。
高院認為,郭林初旭無法證明款項用於公司營業支出,形同製造形式金流,難認已將寄託貨款返還公司,因此認定興記公司請求有據,判決郭林初旭應全數返還1538萬269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