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高雄一名男子阿南(化名)與哥哥阿虎(化名)的阿姨因無法定繼承人,便在2013年7月17日預立公證遺囑,將名下位於高雄市苓雅區的房地遺贈給阿南,另將位於高雄市岡山區的房地遺贈給阿虎,同時訂定兄弟倆相互擔任彼此的信託受託人,50年內不得出售房地,並指定弟媳為遺囑執行人。阿南與阿虎也在阿姨2022年9月17日逝世後,依照遺囑內容辦理相關登記。
隨著遺囑安排實際執行,阿南認為自己雖是房地的受遺贈人,卻因50年信託期間的限制而無法直接管理及處分房產,再加上信託約定過於模糊,既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也未訂定固定的標準、條件或範圍,因此認為遺囑中的信託安排應屬無效。另外,阿南指出,苓雅房地的屋齡已超過60年,屋況相當差、幾乎不堪使用,也無法透過出租取得收入來支付房屋修繕費用。
不僅如此,阿南發現哥哥阿虎也沒有要管理苓雅房地的意思,信託安排已難以達成原本的目的,而且自己已經80歲,若必須等到50年信託期間屆滿,恐怕早已死亡、終身都無法真正取得苓雅房地的所有權,因此依《信託法》第62條規定訴請消滅信託關係,另外要求阿虎將苓雅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自己。對此,阿虎也在庭上表示同意阿南的請求。
法院駁回「信託目的無法完成」主張 但仍可提前終止信託
對此,法院檢視遺囑全文及兄弟倆的說法後,認為當初阿姨設立信託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兄弟倆相互擔任受託人、彼此制衡的方式,避免2人於信託期間內出售遺產,因此信託關係中的受益人及法律關係都相當明確,並非如阿南所稱的模糊不清,因此無理由主張遺囑信託無效。
雖然法院認定遺囑信託有效,但並未排除委託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提前終止信託」的權利,再加上阿虎明確表示同意轉讓房地,雙方合意終止信託即屬合法,最終判處阿虎應將高雄市苓雅區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南,至於弟媳僅依遺囑執行職務的部分則與終止信託無關。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