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四叉貓在今年1月間,於臉書發文,表示辛男至其臉書留言,表示檢舉其粉絲團成功,並張貼相關證明,而他透過辛男帳號資料肉搜對方資訊,查出對方在2010年因涉兒少性剝削案件,並於法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除將相關內容於文中張貼外,稱其「又是一個戀童癖小草」。
此外,四叉貓還截取包含辛男臉部生活照及其自行發文「終於可以開始準備交屋了」並截取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使用執照等相關內容於貼文中,公開對方相關資料,辛男知悉後,截圖並報案提告。
檢察官認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而四叉貓身為知名網紅,為一己私怨非法利用辛男之個人資料,損害對方之人格與社會評價,造成精神上之利益受損,依違反《個資法》起訴,並審酌其已將貼文刪除及偵查期間犯後態度,向法院請求量處適當之刑,以彰法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