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凱鳳負責協會業務執行及經費報銷等業務,於2021年10月間以參與2022杭州亞運名義,向國訓中心申請全隊31人前往宜蘭、台中、屏東、台東及花蓮行移地訓練補助計畫,經國訓中心審核,依標準補助住宿每人每日1600元、膳雜費200元及交通費7萬2000元,總共35萬5400元,其中住宿費與交通費是暫訂額度,需在移地訓練後,檢附單據核實報銷。
檢方查出,國訓中心補助尚未通過,培訓中心已經先移地訓練,隊員住宿費用9萬6764元由張女先墊付。
但是,張女明知31名隊員中,有一名游姓教練、朱姓選手因故未能參加,竟於同年11月間辦理經費結算時,竟向宜蘭、台東住宿業者索取的空白收據,依國訓中心核定的移訓日期、人數、費用,不實填寫5張收據,導致國訓中心額外多支出未參訓2人的住宿及膳雜費8400元,待撥款入帳後,張女再向隊員收取3000元代墊款。
張凱鳳到案後坦承不諱,檢方考量他已認罪,犯後態度良好,無前科,又將溢領費用繳回國訓中心,給予緩起訴,期間1年,支付公庫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