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檢署指出,本案攸關民主選舉公平性與社會矚目,經審酌公共利益後適度對外說明。日前接獲賄選情資後,地檢署隨即指派檢察官李國瑋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第二分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一大隊,以及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航業處基隆調查站等單位聯合積極偵辦。
專案小組於10月15日持搜索票前往張姓議員候選人及范姓、丁姓里長候選人之辦公處所、住處等10處發動同步搜索,扣得相關帳冊與證物,並陸續傳喚、通知候選人與參與旅遊之選民等共70人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複訊後,認定張姓、范姓及丁姓等3名候選人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惟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張交保30萬元、范與丁各交保10萬元,其餘涉案選民與證人均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