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1月14日至15日,17歲少女前往新店文山農場參加音樂祭並結識陳姓航警,15日晚間,陳男見少女已酒醉、行動需人扶持,以「天冷回車上拿外套」為由,將少女帶往停車場車內並發生性行為。
案經少女家長發現後提告,陳男辯稱雙方為合意性行為,主張少女當時意識清楚、能自行行走,刑事獲不起訴處分;少女父母認為女兒受害且親權遭侵害,另向陳男提起民事訴訟求償350萬元。
台北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定,陳男身為成年人,明知少女未成年且大量飲酒、性自主決定判斷能力受限,卻刻意營造有利於己主導之環境,在車內壓制少女之性自主權,行為不僅具不法性,且至少有重大過失。
法院衡酌兩造身分、受損程度等情狀後,判決陳男應賠償少女100萬元,並賠償少女父母各25萬元,合計1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