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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警參加音樂祭「車內激戰17歲少女」 家長氣炸提告判賠150萬
陳姓航警與未成年少女發稱性行為,家長提告判賠150萬。翻攝自pexels

航警參加音樂祭「車內激戰17歲少女」 家長氣炸提告判賠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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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1 18:14:00最後更新 2026/10/21 18:27:01

記者:

李依璇

航空警察局陳姓員警2023年前往新店文山農場參加「霓虹綠洲音樂祭」時,結識一名17歲未成年少女,並藉口「回車上拿外套」將酒醉的少女帶至車內發生性行為。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明知少女未成年且飲酒,性自主能力不足仍與之發生性行為,構成重大過失,判陳男須連帶賠償少女及父母共150萬元。
判決指出,2023年1月14日至15日,17歲少女前往新店文山農場參加音樂祭並結識陳姓航警,15日晚間,陳男見少女已酒醉、行動需人扶持,以「天冷回車上拿外套」為由,將少女帶往停車場車內並發生性行為。
案經少女家長發現後提告,陳男辯稱雙方為合意性行為,主張少女當時意識清楚、能自行行走,刑事獲不起訴處分;少女父母認為女兒受害且親權遭侵害,另向陳男提起民事訴訟求償350萬元。
台北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定,陳男身為成年人,明知少女未成年且大量飲酒、性自主決定判斷能力受限,卻刻意營造有利於己主導之環境,在車內壓制少女之性自主權,行為不僅具不法性,且至少有重大過失。
法院衡酌兩造身分、受損程度等情狀後,判決陳男應賠償少女100萬元,並賠償少女父母各25萬元,合計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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