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出生於中國大陸地區的李貞秀,雖於1999年即在台設籍,但直到2025年3月初才向主管機關補繳大陸戶籍註銷證明,李女今年8月31日申請登記參選新竹縣竹北市第11屆市長,新竹縣選委會依據陸委會及中選會相關函釋,認定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起算點應自「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為準。
選委會審認,李女自2025年3月完成繳附證明起算至今未滿10年,要件不符,10月8日函覆審定資格不符、不予登記為候選人。李女不服,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補繳喪失原籍未滿10年 資格不符遭中選會下架
高等行政訴訟庭合議庭審理後指出,依陸委會2026年4月16日令釋,兩岸條例規範「設籍滿10年」是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為起算始日,但李女去年3月才補繳證明,選委會認定未滿10年駁回登記,從現有事證形式觀之,於法有據,原處分無疑義。
合議庭認為,若暫准李女取得候選人資格參與競選,若幸運當選而後續本案訴訟敗訴,將衍生撤銷登記、當選無效之訴或辦理補選等風波,對選舉結果與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許聲請而事後勝選所生的個人損害。綜合衡量後,認無定暫時狀態處分必要,駁回聲請。全案仍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