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課不穩 合約到期前2天怒討6萬
判決指出,蕭女去年6月20日向某健身中心購買器械皮拉提斯課程60堂(每堂1400元),支付總額8萬4000元,業者另贈送5堂課,共計65堂,合約期限至今年4月16日止。但蕭女在合約期間僅實際完成17堂課,就在期限屆滿前2天她業者提出終止契約。
蕭女控訴,教練曾因課程額滿、私人聚餐或身體不適等情況調課,導致業者無法穩定安排課程,影響她上課進度,因此主張排除5堂贈課後,剩下的43堂均應以每堂1400元全額退費,索賠6萬200元且不得扣手續費。
健身中心則反駁,契約載明「每5天至少使用1堂」、「每月分配6堂」,蕭女多次因生病或個人行程取消改期,業者曾提議安排其他教練代課卻遭蕭女拒絕,因此計算逾期42堂後僅剩6堂得列入退費。
「每5天1堂」條款無效 但「月配6堂」合法
法院審理後指出,合約中規定「每5天至少使用1堂」的限制超出中央主管機關定型化契約規範,應屬無效;但合約載明「逐月分配堂數:每月6堂」,經運動部函釋認定符合規定,仍具法律效力。法官檢視通訊對話紀錄發現,蕭女多次以私人理由取消或改期,且原教練無法配合時,蕭女亦不願接受業者安排的其他代課教練,因此認定未完成課程主要可歸責於蕭女自身。
法官計算,總價8.4萬元加入5堂贈課共65堂計算,每堂平均單價約為1292元。扣除已上17堂與可歸責於蕭女而逾期的42堂後,僅剩6堂可退費,費用為7752元。再扣除合約規定的20%手續費1550元後,判決業者僅須返還6202元及法定利息,其餘請求均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