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於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的李姓員警,案發當日上午8點到10點原本安排執行巡邏勤務,卻突然向同仁表示要返分局處理事情,隨即離隊,未料卻返回租屋處舉槍自戕。直到10點他未如期出現在派出所值班,同仁察覺異狀展開協尋,最終在租屋處發現他明顯死亡。
案發後,房東雷姓男子主張,李警是在「執勤時間」內使用警槍自戕,警方應對此負起監督不周責任,導致房屋貶值損失高達300萬元,加上租約中約定若發生爭議須由承租人負擔律師費,他一併求償10萬元,共計310萬元。
對此,三重警分局則反駁,李警當時並非在執行勤務,而是已離開勤務崗位,回到私宅自戕,行為屬「個人決定」,與公務無關;警槍雖由公發,但並非依法執行勤務所使用,與《國家賠償法》及《警械使用條例》補償規定不符。
法院審理後指出,李警返家輕生時,勤務已中斷,不具「執行職務」的外觀;且警方無法預見員警自戕行為,也未有監督疏失。法官更指出,公務員與機關並非民法僱傭關係,不適用雇主連帶責任。至於房屋貶值,屬於「純經濟損失」,並非法律保障的財產權,最終判房東敗訴。全案仍可依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