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比例不低於總座位數15%。
立院今天三讀通過《身障法》第53條修正案,將原先的博愛座改名為「優先席」,至於原規定的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也改為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
另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請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就優先席標示訂定統一圖示,供各大眾運輸工具業者運用,統一全國一致性標示。並請交通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優先席」多元宣導措施,請各大眾運輸工具業者共同宣導,輔以人員廣播提醒,讓社會大眾發揮禮讓精神及同理心,尊重他人使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