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鍾男及A女互不相識,但鍾男在某次處理案件時偶遇A女,就此一見鍾情,開始打聽對方的相關資訊,後來得知A女上班的律師事務所後,竟然從去年8月開始,趁A女下班,從台北市大安區一路尾隨至新北市板橋區的住處。
此外,鍾男也會利用A女午休外出用餐的時間,在A女事務所附近尾隨,並用手機偷拍對方步行的照片,去年9、10月還以未顯示號碼的電話,打到A女辦公室,待對方接聽之後,鍾男均默不作聲隨即掛掉電話。
去年11月間,鍾男前往A女居住的社區,向保全佯稱借廁所順利進入社區中庭,並以手機拍攝中庭照片;不過A女察覺多次遭到尾隨因而感到畏懼,去年12月間某日由父母陪同返家,在住處附近又發現鍾男身影,立刻打電話報警,警方到場以現行犯將其逮捕。
警方偵詢後依《跟騷法》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也將鍾男起訴,新北地院昨作出判決,判決書指出,被告身為習法人士,本更應恪守法規,竟因愛慕之意而為跟蹤騷擾之行為,念及手段尚屬平和,雖鍾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表達和解之意,但告訴人不願和解,因此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