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以贈與論,並就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依法要課徵贈與稅。
實務上,這類以贈與論案件,民眾常誤認未直接移轉財產予他人而無須課徵贈與稅,當稽徵機關依查得事證核認財產移動之行為應以贈與論時,會先行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逾期仍未申報或未提出不以贈與論之證明文件者,才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甲君於110年10月13日簽約購買市值5千萬的房地,並登記該房地之所有權為其子所有,因該房地之購買價款均由甲君支付,核屬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其子購置房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惟甲君未申報贈與稅。
經該局通知補報,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乃按該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1290萬元,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107萬元〔(贈與總額1290萬元-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裁處0.5倍罰鍰,合計160萬元。該局提醒,父母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者,應留意贈與稅課稅規定,如接獲稽徵機關通知申報之公文,務必於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