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位媽媽去年9月帶著兒子與林姓男子一起到蔡女開設的螺獅粉店用餐,用餐途中男童想要上廁所,但餐廳並無廁所,媽媽於是拿出自備的免洗杯,當眾掀開男童上衣及脫下他的褲子,讓男童尿在杯子裡,事後則將裝有兒子尿液的免洗杯留置餐廳桌上,逕自離去。
事後,餐廳老闆蔡女經員工告知有客人留下1杯尿在桌上,調閱監視器確認後深感不滿,當場將男童尿尿的監視器畫面截圖後發布在Instagram的限時動態,隔天又將圖片張貼在社群網站Threads及Facebook上,被年輕媽媽的朋友看到,告知她孩子影像遭人在網路散佈,年輕媽媽因而報警提告。
蔡女到案後坦承有在Instagram、Threads、Facebook散布本案性影像,但否認犯罪,辯稱她有在貼文將男童臉部打馬賽克,臉書轉貼連結也有,IG帳號則僅有好友才能看見貼文。蔡女強調,她是餐廳經營者,看到尿尿行為及裝尿杯子放在桌上難免會有情緒,實際上並無散佈性影像的犯罪意圖等。
法官審理後認為,蔡女確實上網散佈兒童性影像觸犯1年以上7年以下之罪,考量她犯後已賠償年輕媽媽達成和解取得原諒,態度良好,因此為她減刑至6月,並宣告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