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在MeToo浪潮期間遭10名女子指控性騷、猥褻乃至性侵,台北地檢署針對其中3案認定罪證不足不起訴,另7案由管轄權士林地檢署起訴,不過一審僅認定1案有罪,輕判2年6月,檢辯均已上訴,全案由高院審理中。
另有被害人A3、A5勇敢挺身對NONO提告,原本士林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都處分不起訴,但2女不放棄提起再議,高檢署發回士檢續查,檢方偵查終結,依照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2010至2012年某日晚間,NONO曾赴台北市中山區一間時尚生活會館消費,指定由被害人A3按摩服務,過程中竟突然起身露出生殖器,並憑藉181公分的身高體型優勢將對方壓制在美容椅上,強行性交得逞。
另在2011年12月3日前某日,NONO因被害人A5在其粉絲專頁對節目影片按「讚」,主動透過通訊軟體搭話,並駕駛白色賓士至松山區載她外出。女子一上車坐在副駕駛座,他便以身體壓上去,伸舌強吻並用手揉捏胸部,還稱「你的觸感真好」,違反意願強制猥褻成功。
起訴書並痛批,NONO「利用藝人知名度或工作機會結識被害人,進而為逞私慾」,不僅品行低劣,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傷害,案發後仍矢口否認、態度迴避,絲毫沒有悔意,請求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