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李進誠為時高檢署檢察官,他被指控洩露檢調搜索勁永公司的內線消息,以此幫助股市炒手林明達放空勁永獲利1000萬元;他也涉嫌洩露調查局資金查核資料給林明達、記者,讓禿鷹放空勁永獲利逾2000萬元,檢方以貪汙圖利、洩密起訴,求刑8年。
法院一審依洩密、貪污罪判李10年徒刑,經上訴二審,改判9年6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依輕罪洩密改判8月,最高法院再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更二審又依貪汙罪、洩密罪,考量案件已纏訟8年,依《速審法》減刑至6年。
更三審依洩密罪改判1年徒刑,減為6月得易科罰金,但最高法院認須調查李進誠洩密與他人獲利是否有關,四度撤銷發回更審。
更四審再度逆轉,認李進誠以職權之便,連續洩密造成勁永股價下跌,影響大眾對股市及金檢局的信心,合議庭審酌他沒有前科,加上纏訟17年的心理壓力,決定改判4年6月。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又發回高院更五審,高院今天改判4年5月,與更四審比只輕微下修刑度,但須戴電子手環與個案手機監控,每日拍照回傳科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