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該產品說明書為辰翼公司林姓負責人創作,為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攝影、語文、編輯著作,而恩晴公司在未經授權或同意之下,非法重置說明書,且去除辰翼公司商標,放置於自家自行引進該產品水貨的商品包裹中,並於蝦皮賣場販售。
辰翼負責人林男發現後,於去年10月在沈男創立的蝦皮帳號賣場中,以低於代理商售價的價格購入,並在包裹中附上重製後的說明書,林男因而委任律師提出違反著作權法告訴。
警方通知沈男到案後,他雖坦承重製辰翼公司說明書,並放入販售的產品當中,但辯稱說明書上的照片只是產品背後本身的標示說明,以及商品功能描述及操作步驟,未達創作性程度,認為單純描述用語不受著作權保護。
但辰翼公司出示產品原廠說明書以及該公司說明書編輯紀錄,證明說明書為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檢方認為,沈男所為涉犯著作權法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依法予以起訴,而沈男為恩晴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依同法應科以罰金之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