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移送理由指出,今年4月3日晚間8點左右,曾姓男子在鳳山區某處寵物公園內持手機津津有味地觀看色情影片,還頻繁進出女廁所,引起路人側目報警。警方認為,曾男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82條第1項第2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依法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曾男到案後坦承,他確有在公園內持手機觀看色情影片,但不知會觸法。鳳山簡易庭法官檢視蒐證畫面後則認為,曾男是使用自己的手機觀看影片,且觀看過程中有佩戴耳機,行為本質屬單純之觀看,並非條文禁止的「唱演」或「播放」,不構成違法,裁定曾男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