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外媒報導,2021年10月新加坡一名11歲的女童在同一天當中去到雜貨店兩次,第一次到店裡時55歲的雜貨店老闆給她一包免費飲料,第二次女童帶著錢來買冰淇淋時,竟遭到老闆強吻、上下其手,還性侵女童。事後,女童嚇得跑出雜貨店,並在一名路人的協助下報警。
此案在新加坡高等法庭審理,老闆堅決不認罪,對此,原告方指出,受害女童在案發時年紀較輕,且是在不同意下被侵犯,要求法官判處13年8個月刑期及鞭刑15下。不過,由於老闆年紀已經超過50歲,不能夠鞭刑,因此要求法官多判30個星期的刑期代替鞭刑。
庭審期間,老闆仍然堅稱自己無罪,法官考量到老闆此前並無案底,最後判處13年8個月刑期、鞭刑15下,並令被告多坐牢6個月6個星期取代鞭刑,因此總刑期為14年2個月又6個星期。老闆不滿意判決想要上訴,並要求以8萬元新加坡幣(換算約新台幣180萬元)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