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去年11月、12月某日晚上,一名30歲劉姓男子潛伏在萬華區青年公園內,看見2名穿著校服的國中女學生走進公廁,一時色心大起,尾隨進入偷拍,所幸機警的女學生發現廁所隔板伸出一隻手機,嚇得立即呼救報警,劉男當場被抓個正著。
劉男到案後辯稱,因為其中一名女學生長得像偷走自己皮包的竊犯,才會跟著進入公廁內,希望能幫自己伸張正義,但經查劉男先前並未有任何報案紀錄,因此檢方並不採信他的說詞。
因為劉男的手機沒有發現任何偷拍影像,因此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罪起訴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