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該案涉及違背建築術成規之工程行為包括未按圖施工、未按圖如數設置監測設備、未依監測頻率進行觀測、明知觀測值已超過行動值,及逕自歸零監測儀器數值之業務登載不實等。
檢方調查,陳村田、陳文乙、鄭人友等3人,於去年10月25日提送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第一次變更建照執照中載明,應以設計一定強度的砂漿以及足夠深度、樁徑及數量的預壘樁,但卻在未經變更設計的情況下,逕自降低砂漿強度施作預壘樁並自行減作數量12支、減少深度7公尺,導致該建案工地在去年12月30日發生管湧災情後,又指示不知情現場人員設置點井抽水灌入工地,導致鄰房傾斜加劇。
在設置監測設備、監測頻率部分,依管理值初步建議及儀器監測頻率表載明,該建案工地應設置4處監測地層水平位移的傾度儀,且以每週1次的頻率監測,但陳村田、劉英杰在明知規範的情況下少設置1處傾度儀,監測頻率也未依規定頻率監測,造成延誤察覺鄰房傾斜的情況。
另,陳村田、陳文乙、劉英杰及鄭月莉等人明知去年9月25日出具的安全觀測報告書中載明,觀測鄰房傾斜計觀測數值已超過行動值,竟未為任何因應措施,即由陳村田指示劉英杰調整鄰房傾斜計後重新觀測,劉英杰及鄭月莉在去年10月1日將鄰房傾斜計觀測值歸零後,由鄭月莉出具不實觀測值報告。
檢察官認為陳村田、陳文乙、鄭人友、劉英杰等人所為,涉犯《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嫌予以起訴;陳村田、陳文乙、鄭月莉、劉英杰另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予以起訴,並向法院建請依共同正犯論處,陳村田、陳文乙與劉英杰則建請從一重以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