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0日深夜11點,陳姓男子三杯下肚,騎乘機車行駛在前鎮區,看到落單的小至便上前搭訕,兩人對話一陣後,陳男便拉住小至環抱,見她不停掙扎抵抗,隨即摀住其嘴巴,阻斷她呼救機會,繼而強行摸胸、親臉。
陳男到案後對犯行坦承不諱,檢警綜合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等證據確認事發過程,高雄地檢署偵結依法提起公訴。
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陳男律師主張,陳男見小至呼救後立即停止犯行,沒有再做更嚴重或讓她受傷的行為,請求法院對陳男從輕量刑,但法官打臉律師說法,認為陳男除了侵害小至的性自主權外,也對往來路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潛在風險,且當時他也沒有賠償小至或與其達成和解,難認有情堪憫恕的情形,因此不採律師說法,一審判處3年3月。
一審判決出爐,陳男不服提上訴,他辯稱,當時犯罪過程僅有1分鐘左右,且自己長期罹患憂鬱症,有憂鬱、焦慮、衝動傾向,曾接受治療但後中斷,他表示,事發當下自己因酒後臨時起意犯罪,已於今年4月和小至成立調節,且賠償25萬元。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考量陳男過去曾有2次性犯罪紀錄,但因小至為13歲女子,居於法條規定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為特別保護的年齡區間的落點相對較長,加重處罰原因要求之強度較緩;再加上他已與小至成立調解,故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1月有期徒刑。可上訴。